山东房地产协会篮球比赛-山东房地产业协会
1.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总公司怎么样?
2.陕西省,山东商会2020年新春联谊会在日酒店隆重召开
3.山东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4.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1修正)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总公司怎么样?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总公司是1993-09-16在山东省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0001630477195,企业法人张森,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装饰装修;系统内原材辅料、器材、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装饰装璜材料、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配件销售、技术咨询、成果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717581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464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总公司对外投资5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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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山东商会2020年新春联谊会在日酒店隆重召开
团结和谐,共创辉煌。2020年山东商会新春联谊会12月26日在日酒店二楼会议室隆重召开。
回望过去,展望未来。省,市领导到场祝贺。山东精英欢聚一堂,规划未来的创业宏图。带领山东乡亲创业致富,帮助山东贫困乡亲进行创业。精准扶贫。得到省,市领导的肯定和表彰。
陕西省,山东商会党支部书记,会长,陕西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忠宝
陕西龙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中华书画家协会有限公司,陕西省山东商会常务副会长。
韩利闻,陕西省山东商会常务副会长。
张伟,朱富宏,李江,张久灵,王光位,周挥,黄振海,王永军,肖海青,卢正明,周世强,崔永彬,王国民,宋寰亮,严浩,庞博,高军,郑雪松,张宏军,孙业永,王建瑞,王安莹,张玉刚,程伟。等山东精英与会互动,共谋发展,同创辉煌,牢记使命,不忘初心。
(香港)中华书画家协会,在会长王永堂的领导和策划下,向山东商会精英赠送书画作品,以表示祝贺。
在高亢的国歌声中,仪仗队走向台。
新春联谊会,在快乐,团结,和谐的气纷中胜利闭幕。
编辑:陈魁
山东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主要规定了房地产销售方面的责任、义务和行为规范,强化了对开发商、经纪机构等销售主体的监管。
《山东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的内容:销售主体的资质管理、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及交易规范、广告宣传和信息公示、投诉处理等。其中,重点关注的是开发商履行责任、经纪机构承担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在开发商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了开发商应当履行的责任,包括开发建设符合国家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房地产项目,制定合理的销售和房地产商业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此外,开发商还要对其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并对其销售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经纪机构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了经纪机构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确保其从业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定期公布销售房源情况等。此外,经纪机构还需要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并对其从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开发商能否擅自取消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是指尚未竣工或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已经开始向购房人预售房屋的行为。根据《山东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必须先取得预售许可证,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如果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进行预售,涉嫌违法行为。开发商一旦签订了预售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擅自取消预售合同。如果开发商擅自取消预售合同,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房地产销售主体,应该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提高自律意识,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购房人也应该加强风险意识,理性看待商品房预售信息,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山东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签订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不超过 2 年。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园林绿地。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推广建设绿色住宅、健康住宅,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第七条 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八条 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第十条 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或者压价购买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商品房,也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中长期住房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就下列事项,向自然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条件意见,建设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期限、建设周期和销售方式;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等内容;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造方式、产业政策要求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安排等;
(四)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相关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条件意见前,应当就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等内容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就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条件,向自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竣工联合验收等措施,监督建设条件落实。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自持一定面积住房用于租赁;支持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自然、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应当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对不符合建设条件,属于建设单位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规划设计方案予以调整。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取措施,引导开发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
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单项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第十六条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以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行向买受人收取;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更新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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