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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一级裁判身高标准,篮球一级裁判证身高

tamoadmin 2024-05-31
1.篮球一级裁判员考试1500米要跑多少2.你好 成为一级国家足球裁判 身高有多重要 本人只有1米653.基本掌握篮球知识,有能力吹比赛的我如何得到国家裁判证书

1.篮球一级裁判员考试1500米要跑多少

2.你好 成为一级国家足球裁判 身高有多重要 本人只有1米65

3.基本掌握篮球知识,有能力吹比赛的我如何得到国家裁判证书并被认证

篮球一级裁判身高标准,篮球一级裁判证身高

篮球裁判没有指定身高要求,但是很多篮球裁判都是从球员练出来的,专业的篮球裁判本身也熟练打球,所以相对比较高,但是在NBA也没有规定裁判必须有多高以上,按正常的超过一米五就没有问题的。

篮球一级裁判员考试1500米要跑多少

分类: 体育/运动 >> 篮球

问题描述:

我弟弟在上大一,但对自己现在读的大学不是很满意...

想在大学期间拿到以及运动员的证,申请满意的大学

身高193,继续增高中..

不到18岁,初中一直在踢足球,高中才进校队开始打篮球

解析:

篮球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决赛权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除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个别运动员除外〕,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60%)。

(二)参加全国联赛获一至十六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累计时间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除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个别运动员除外〕;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三)参加全国联赛获第十六名以下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累计时间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十七至二十名不超过全队30%,第二十一至二十四名不超过全队20%,第二十五至二十八名不超过全队10%)。

(四)全国篮球赛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累计时间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九名至十二名的各队不超过全队的40%)。

(五)参加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和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二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三、四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六)参加全国青年锦标赛各队运动员(从事三年以上专业训练。上场累计时间不少于50%,申请人数:第一至二名不超过全队的20%,第三、四名不超过全队的10%)。

注:

1、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其不符合该等级标准条件的运动员,可以申请授予较低一级的等级称号。

2、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如有个别运动员符合较高一级的标准条件者,可以申请较高一级的称号。

3、关于三级和少年级运动员的比赛次数的计算和“正式比赛”的解释:比赛一场就算一次,每场比赛必须有等级裁判员的主持,并签字证明才算有效。

4、运动员因作风恶劣受到处罚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各等级称号。

你好 成为一级国家足球裁判 身高有多重要 本人只有1米65

女子1500米6′30"/7′00"达标。男子3000米13′30"/14′30"达标。篮球一级裁判证的考试项目及内容:

1、临场执裁。

2 篮球竞赛有关法则,规则,裁判法,篮球技术理论。

3、篮球技术,战术实践。

4、英语。

5、体能测试,国际篮联20米渐进折返跑、男子3000米,女子1500米。

基本掌握篮球知识,有能力吹比赛的我如何得到国家裁判证书并被认证

嗯~没有身高的要求!条款如下:

要成为一名国际级裁判,你首先得通过此前的国家各级裁判资格考试。成为国家级裁判并具有一定执法经验后,才可由中国足协向国际足联提出国际级裁判的申请。申请表格一般提前一年在10月31日之前递交给国际足联,国际级裁判的要求主要包括:在次年1月1日之前年龄在25岁到45岁之间;在本国最高级别职业联赛连续执法两年以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裁判员队伍是体育战线的一文重要力量,裁判员队伍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强化制度管理,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技术精的裁判队伍,进一步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裁判员管理工作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体委下发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和北京市裁判员管理条例,本办法是依据上述文件和我区具体情况制定的,未包括在内的条款和内容仍执行国家体委和市体委以及单项组织对裁判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东城区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体委)公布施行,由区体委主管科室和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技术等级的裁判员必须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以“裁判员守则”为行动准则,并且身体健康,符合本项目对裁判员身体素质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系统

第五条管理体制

我区各运动项目的裁判员必须接受区体委和体育总会所属各单项运动协会的双重管理。

第六条裁判委员会

(一)区级各单项协会应成立裁判委员会(简称裁委会)配合区体委对该项目等级裁判员进行管理、教育、考察和培训、组织讲学、咨询、考核评定等经常性活动,推荐和建议对裁判员的培养使用晋级、派出、奖励与处分等工作。

(二)裁委会应由该单项协会选举或协商产生,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思想作风正派,在本项目有一定影响和组织能力的人组成,并应吸收区体委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接受市体委和市单项协会的业务指导。区体委对所属裁委会及裁判员队伍具有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责。并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使用与考核

第七条培养及使用原则

根据裁判员的实际业务能力和临场技术水平及工作需要,由单项裁委会协商推荐、区体委统一调配使用。培养选拔对象要任人唯贤,唯才是举,在裁委会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内定名单,落实到人,优先使用培养目标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裁判员义务。各等级裁判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比赛裁判工作,按市体委要求,一级以上裁判员(含一级)每年必须参加两次以上区体委组织的裁判任务和活动,否则区体委有权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不再选调派出。

第九条派出

(一)派出担任市级以上比赛任务,凡国家体委、市体委点名者,无特殊原因不更换,未点名的任务,由区体委同单项裁委会协商、确定人选,区单项协会或裁委会未经区体委同意不能派出裁判员。

(二)凡聘请、选调裁判员参加区级以上裁判工作,由区体委与裁判本人所在单位联系借调,经该单位同意后方能参加裁判工作,未经区体委及本单位同意,一律不得参加区级以上竞赛裁判工作。

(三)临时性比赛任务亦应遵循上述原则和程序。

(四)派出参加市级以上裁判工作的裁判员,需按组织手续由市体委发函。经区体委和裁判员所在单位同意后,方能通知本人,任何市级以上的比赛如先通知本人,后通知组织系统者一律不予派出。

第十条年度考核

(一)二、三级裁判员由区体委责成各单项裁委会组织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要进行补考,不参加年度考核,原则不安排当年裁判工作(一级以上裁判由市单项协会进行考核)。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考核或三年不参加指派的工作任务者将撤销其等级称号。

(二)各单项协会裁委会应制定本项目的裁判工作年度计划和培训、使用计划,每一至两个月组织一次所属裁判员业务学习,对所管理的裁判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卓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或推荐参加晋级考试。

第四章审批与晋级考试

第十一条申请报考二、三级裁判程序

(一)申报二级裁判员必须是已获得三级裁判员称号一年以上并符合二级裁判员规定报考条件者,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附三级裁判员证书一并送报区体委,符合条件者方可参加考试。

(二)申报裁判员第一次考试末被录取者,第二次报考时仍须按规定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并重新参加各项考试。

第十二条关于二、三级裁判员的申报条件

(一)思想进步、工作积极、作风正派、遵守“裁判员守则”、热爱竞赛裁判工作。

(二)二级裁判员应该熟悉规则和裁判法,并能比较准确地运用,有一定裁判工作经验,在区(县)级竞赛中能胜任正、副裁判长职务。三级裁判员应懂得该项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基本上正确运用或经过区县体委举办的裁判员训练班学习,能担任区县以上竞赛裁判工作。

(三)年龄规定:体力项目,不超过40岁,非体力项目年龄不限,但重点培养审批30岁以下青年裁判员,以向更高级别创造条件。德才兼备可优先审批。

(四)文化程度:二级裁判员须具备高中(中专)以上相当于高中(中专)文化水平。三级裁判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第十三条培训和考试

(一)各项目的二、三级裁判员培训、考试,由区体委委托单项裁委会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裁委会3—5人和区体委主管部门l—2人组成,负责全部考试工作,考试结束后,须将书面材料报区体委备案。

凡符合申报条件,经理论、实践、身体素质(根据项目需要)三项考试均合格(百分制80分以上)由考委会综合评定,择优推荐,报区体委审批。

(二)裁判员晋级考试前,须举办培训班,各单项裁委会可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但申报二、三级考试的培训班,必须经区体委批准,由主管业务部门审定考试计划、试题和答案,否则申报等级无效。

(三)裁判员等级考试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力求考出水平,杜绝不正之风,若发现考生作弊、弄虚作假或工作人员收礼、受贿、以权谋私等不正当行为立即取消考生资格,工作人员按规定,据情给以处分。

(四)考试内容:

晋升二级:

(1)理论考试: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2)实践考试:结合原级比赛,安排临场工作,考核执行裁判的全面能力。

(3)身体素质测验:项目和标准由考委会制定。

三级:

1、理论考试: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2、实践考试:结合原级或基层比赛,考核临场能力。

3、身体素质测验:项目和标准由考委会制定。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区体委正式发出的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解释权属东城区体委。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05-06-02 文章来源: 政策法规司 浏览次数: 3187

(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四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体育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并由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裁判员选举产生,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批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裁委会负责协助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九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精通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审批。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直属体育院校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后,可以审批各项目或部分项目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直属体育院校批准的裁判员应当报所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该项竟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员,年龄在50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评议,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并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将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划分为若干档次,规定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申报年龄和临场裁判员的最高年龄。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二月五日为各项目裁判员的注册期,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另行确定裁判员注册期。

第二十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应当到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进行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注册,并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五条 体育竟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裁判员。

第二十六条 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地、县级比赛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全国单项竞赛就近选派裁判员,其数量不超过该次比赛裁判总数(不含辅助裁判)的四分之三,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采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审核,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具体比例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条 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二十九条 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竟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六章 截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的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条件成熟的项目,可以采用比赛开始前30分钟明确执场裁判员的办法,以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三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体育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表彰国家级以上或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各单项体育协会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本项目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合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三十七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三十八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发布的(81)体球字 238号文件《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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