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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章程2005

tamoadmin 2024-05-26
1.求一些行政法学方面的案例2.足球经纪人的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的考试3.中国足协到底是个什么组织?说具体点,怎么成立的,性质,等等?4.中国足协为什么要俱乐部改

1.求一些行政法学方面的案例

2.足球经纪人的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的考试

3.中国足协到底是个什么组织?说具体点,怎么成立的,性质,等等?

4.中国足协为什么要俱乐部改名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章程2005

中国足球协会是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是我国民间组织的一种主要类型。《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际通行观点认为,民间组织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五个基本特征。

中国足协是一个怪胎,它不具备正常民间组织应该具有的民间性、非政府性、自治性的特征,它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它只是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另一张名片而已。中国足协是计划主义、举国体育体制在足球领域的具体执行机构,它的体制残存着我国传统社会集权主义的痕迹。在加快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民间组织发展的今天,它的改革步伐远远落后于我国其他行业协会。

中国足协发展到今天,不仅在工作上是完全失败的,而且还与国家关于民间组织的相关规定、精神不符,与国际足联的要求不符:

1、足协官员腐败透顶、玩忽职守,民政部门应依法撤销中国足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中国足协前任主席袁伟民对“赌球”、“黑哨”视而不见、姑息养奸,对假球黑哨的泛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国足协前任副主席南勇、杨一民由于收受巨额贿赂、贪污腐败,已经被依法逮捕,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张健强等其他一批中层干部也同样难逃法网。这样一个已经彻底烂透了、每一个毛孔都渗透着肮脏渣滓的所谓民间组织,民政部门不能逃避责任,应该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可以对中国足协限期停止活动,或者直接予以撤销登记!

2、继续保留“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体制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的要求。《国办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指出,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 《意见》要求“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而中国足协与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尚待足代会确认的足协第一副主席韦迪同时也兼任管理中心主任,是体育总局的正司级干部。因此,根据《意见》要求,足协非改不可,要与管理中心在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分开,管理中心主任不能兼任足协主席。

3、足协领导的选举程序违背《国际足联章程》和《意见》精神。关于足协主席人选的产生,《中国足协章程》只用一句话规定: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而《国际足联章程》规定,“会员协会的机构只能通过本协会内的选举或任命产生。协会必须在各自的章程中规定选举的程序以保证选举和任命的完全独立性。”而韦迪作为水上中心主任,在此之前足球圈对其完全闻所未闻,国家体育总局现任命其为足管中心主任,再在足协会员大会上走个过场,这完全是愚弄群众。另外,这项规定也违背了《意见》中“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中国足协章程》规定主席人选只能等额产生,是否体现了民主管理的要求呢?

4、中国足协大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背民间组织的本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是1993年经经贸委批准成立的中国足协会直属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目前惟一一家经营足球产业的专业公司,享有中国足球协会商务活动及俱乐部商务开发的全权代理权。”而在谢亚龙时代,福特宝公司一年能赚到一个亿。除分给各俱乐部的分红以外,这些利润有相当大一部分都给足协和体育总局了。

因此,中国足协作为我国民怨最大的一个所谓民间组织,它完全是一个欺世盗名的组织。它是我国众多自上而下官办民间组织中知名度最高的一个,它名为“协会”,实际上毫无独立性、自主性、非政府性可言,大事小情都要请示国家体育总局这个主子,完全是政府的附庸,无视会员和民众的呼声;它还随时可以以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司局级身份出现,行使着管制、监督职能。这种集众多大权于一身的二政府,对足球这个行业的发展是没有什么好处的,也与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现在,有关部门亟需按照中央关于行业协会改革的要求,倾听广大民众的呼声,尽早对中国足协这个怪胎进行改革!当然,中国足协只是一个突破口,改革了中国足协,接下来还有中国篮协、排协等等各种名不副实的“¨协”。

求一些行政法学方面的案例

正厅级单位。中国足协作为社会组织,不仅保留了事业编制,还设置了行政级别,足协的班子成员都由国家体育总局任命,再根据协会管理办法履行选举程序。其中,中国足协主席由国家体育总局副职兼任,副部级,不过仅仅是挂名,负责中国足协的日常事务的实际上是专职副主席,级别是正厅,其他副职是副厅。下设部、办、队,包括下属的国企按照处级规格管理。其在职在编人数堪比一个中等规模的省直机关。

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管理。中国足协本身是正局级单位,但是足协主席常常由分管足球的体育总局领导担任足协其实就是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足管中心主任是足协的常务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所以足协主席一般是副部级干部,常务副主席是正厅局级。

法律依据: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第三条 性质

一、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

足球经纪人的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的考试

我的行政法作业,刚刚做完的,呵呵

题目1:王某(高中学历),通过假造大专文凭取得中山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资格,并通过考试。之后王某完成学业并已工作两年。毕业9年后因人举报其大专文凭为假冒,中山大学撤销其硕士文凭。王某以中山大学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1、分析中山大学撤销其学位的行为的性质;2、你认为诉讼结果应该是什么样子?

答:

中山大学撤销其学位的行为的性质分析:

首先,关于中山大学撤销其学位这一行为的性质,我认为应该是行政行为。我国学界对于行政行为的定义有许多学说,其中的通说“公法行为说”这样定义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针对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并且表示于外部的法律行为。”[①]中山大学是我国的公立学校,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其次,中山大学做出的撤销学位的行为,是经过行政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再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②],中山大学与王某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最后,中山大学所做这一行为起到了撤销王某学历的行政法上的效果。故而中山大学撤销王某硕士学历这一行为是行政行为。

其次,关于中山大学撤销王某学位这一行为是属何种行政行为,我认为是针对错误行政行为的一种补救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权作用对行政违法所造成的后果予以弥补和恢复,目的是使被违法行为破坏的法律关系或行政秩序恢复到原有状态。具体而言,是指行政主体恢复或责令相对人恢复被非法破坏的行政法律关系或行政状态,如对已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或认定无效,以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等。所以,本案件中中山大学撤销学位的行为就属这一类。但中山大学的这一行为很容易被误认为是行政惩罚行为,因为王某因这一行为得到了“惩罚”。然而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山大学的行为不属前六种行为,也不属于第七种行为,因为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撤销学位的行政惩罚方式。

综上,中山大学撤销王某硕士学位的这一行为的性质是针对错误行政行为的一种补救性行政行为。

我认为合理的诉讼结果:

我认为,法院应该判定王某胜诉,中山大学重新确认给王某颁发的硕士学位有效。

因为首先,中山大学不能对王某作出撤销其学位证书的处理。《高等教育法》第19条第2款关于报考人资格,首先确立了一个基本标准--学历标准,即只要是本科毕业生均可报考硕士研究生。这主要考虑到非本科毕业生一般不具备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所必须的知识和能力,倘若允许其报考并接受研究生教育,会造成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的浪费。但是《高等教育法》又规定了只要达到与本科毕业生具有相同学问的人或者说与其有同等学力者,均可报考硕士研究生,不论其学历如何。王某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顺利通过并完成学业,足以证明其与本科毕业生有同等的学力。中山大学这一做法违反了《高等教育法》的立法意图。并且,中山大学所作的这一行为是依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其法律效果作用于王某的受教育权。而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处分必须由法律规定,而《学位条例》是行政法规。中山大学的这一行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其次,中山大学没有必要对王某作出撤销其学位证书的处理。因为即使认定中山大学录取王某和王某获得入学资格、学位证书的行为是错误的,但由于王某在报考研究生时的诈欺行为,致使中山大学对其作出了授益行政行为--录取行为,使其获得了入学资格并取得了学籍。如果说在录取行为发生时,在王某刚入学或刚获得学籍时,王某的学问没有达到大专或与本科毕业生相同程度的话,那么,当王某入学后经过研究生阶段的努力学习,最终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之时,王某的学问已经超过大专、本科而达到硕士研究生教育所要求的学业标准。这时,其先前产生的错误已不存在。

所以,法院应判决中山大学撤销王某学位的行为无效。

题目2:武汉足球队“光谷建设”因故被中国足协开除,对此不服,将中国足协告上法庭,提起行政诉讼。问:行业协会(NGO)可不可以作为行政被告,应如何起诉?

答:

行业协会(NGO)可不可以作为行政被告?

在我国,行业协会是近些年来开始得到迅速发展的。在中世纪的欧洲,行会章程是作为极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得到适用的。关于行业协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被告,首先需要认定其是否有行政主体资格。我认为,中国足协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得到了法律的授权,可以作为行政被告。我国《体育法》第31条第三款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四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并且,中国足协与武汉足球队的关系是行政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对武汉足球队做出的行为是属行政处罚行为。而学理上对此有这样认定:“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③] 综上,此案件中,中国足协是可以作为行政被告的。

应如何起诉?

如上所述,中国足协可以作为行政被告,就应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中国足协撤销其开除武汉足球队的行政处罚。

注:有人认为,《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56条规定,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他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仲裁机构——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并且《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处分的会员可以并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所以武汉足球队不能向法院提起。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虽然武汉足球队加入了中国足协,接受了《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要受到其约束。但是此时武汉足球队已经被开除,不再受这两部章程的约束;而且这两部章程中的上述规定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依据两部章程认为武汉足球队不能对中国足协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是错误的。

中国足协到底是个什么组织?说具体点,怎么成立的,性质,等等?

考试采取闭卷形式,共20道多项选择题。由国际足联直接出题,各国足协统一组织考试,并根据各国实际增加其国内部分题目,其内容可在国际足联官方网站以及中国足协官方网查阅并下载。考试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包括:

国际足联部分:

《国际足联章程》

《国际足联章程的应用规则》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

《五人制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

《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则》

《球员身份委员会及争议解决庭程序的规则》

《国际足联纪律准则》

No.1147:国际足联章程的应用规则,第15至第18条 - 为代表队比赛的资格

No.1160:修改的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定

No.1190:修改的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 - 未成年人保护

No.1200:国际足联章程以及国际足联章程应用规则的修正案

No.1206:修改的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 - 未成年人保护

No.1209:未成年人保护

No.1249: 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 - 培训补偿以及俱乐部类别

No.1270: 国际足联纪律准则修正案

No.1327: 修正的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以及修改的球员身份委员会及争议解决庭程序规则

No.1354: 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 - 俱乐部类别和注册期

No.1355: 2014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国际足联男足比赛竞赛日历

中国足协部分:

1.《中国足球协会章程》(2005)

2.《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7)

3.《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2009)

4.《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登记证管理暂行规定》(2002)

5.《中国足球协会球员经纪人管理办法》(2002)

6.《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条件和审查办法》(2011)

中国足协为什么要俱乐部改名

中国足球协会

是中国足球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国内简称足协。它是亚洲足球联合会及国际足球联合会的成员。主席谢亚龙。

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1955年成立。总部设北京。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其职务。主席会议是执行机构,处理日常工作。下设咨询、财务、竞赛、子女足球、青少年足球、学校足球、裁判、法规、科学技术、教练、安全、新闻、外事等12个专项委员会。职能是:研究制定足球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负责和指导本项目俱乐部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管理本项目的各级国家队;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组织科学技术研究,提高训练水平;制定足球场地标准和足球器材的研究、发展;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等。

法律分析:这些企业投资中国足球的目的主要还是为宣传。像恒大投入那么大,光靠足球本身是回不了本。但在中国,足球受到很大的关注,冠名球队对提升知名度很有帮助。说简单点,至少能多卖几套房子。现在改名,它连这点好处都没了,还会愿意出资!

法律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第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会员协会、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职业俱乐部、业余俱乐部、乙级俱乐部、女子超级联赛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足球经纪人以及俱乐部会员均须注册。以上单位或人员须如实、完整填写注册表,所填报的注册材料须为打印件;会员协会和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还需上报办公地点、专职人员等必要项目。第三条 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应设专门的注册机构,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应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注册工作。